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1 15:20:55


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一:迪庆甲姜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案件情况投诉内容:导游诱导购物,带领游客前去独克宗古城内的购物店购买玉石和药材,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投诉件展开调查。被投诉导游为和飚,导游证号为QS67574B,和飚所属旅行社为迪庆甲姜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期间游客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1段录音及1段视频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迪庆甲姜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三万元,并处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年7月13 日

案件二:香格里拉雪之恋旅行社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2020年7月24日在“一部手机游云南”APP收到游客投诉香格里拉雪之恋旅行社所委派的导游尼玛拉姆,内容为“2020年7月21日在香格里拉游玩期间,被导游尼玛拉姆带去独克宗古城购物,因游客未购买东西,导游继续对其进行诱导,并带有侮辱语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通过游客提供的导游信息进行了核实,发现导游“尼玛拉姆”真实姓名为徐玉红。且未取得导游证。

经常查,香格里拉雪之恋旅行社在接待团号为JGQ-XGLL-200720S-2的旅游团队过程中,未与该团队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需与红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有旅行社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游客提供的录音等为证。

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及《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三万元,并处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831

案件香格里拉市指北针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服务、并且在服务中逃避监管及检查安排游客购物案。

案件情况游客陈美灵于2020年8月8日在地方领导留言板省长信箱发帖反映,自己2020年7月在云南旅游期间,去香格里拉途中导游讲解翡翠,并告知该团必须要购物,25日早上被带去独克宗古城的一家翡翠购物店购物,游客陈美灵及男友黄高强一行购买了1880元的商品,游客希望退款。询问调查过程,反映出旅行社存在委派司机兼导游的行为,安排游客吃、住、行、游览等导游服务活动,并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安排游客购物。导致游客陈美灵及男友黄高强因变相强迫游客购买翡翠而引发投诉问题。2020年8月11日,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杨帆开展调查询问,经依法调查发现如下违法行为:香格里拉市指北针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持有《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3421MA6NXB2F4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YN-DQ00009)。将陈美灵一行共有14名游客,分成2个小团操作,均未委派导游,旅行社为了享受景区门票奖补,在导游余俊祥并不知情情况下制作团队行程单时使用了导游余俊祥的信息,但余俊未带该团游览。旅行社委派司机江初和邓忠明涉嫌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服务,游客陈美灵及电子行程单中的游客电话回访证实7月25日早上七点左右被安排到翡翠店购物。经查实属香格里拉市指北针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服务、并且在服务中逃避监管及检查安排游客购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828

案件香格里拉市金刚达瓦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件情况香格里拉市金刚达瓦旅行社因为委派无证导游唐志华从事导游活动且制定到“乡草园”购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0年7月14日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下达(香)旅执罚字2020〕第4号处罚决定书,做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香格里拉市金刚达瓦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经营旅行社业务,经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局调查以及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香格里拉市金刚达瓦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未经许可开展旅行社业务,从2020年7月21日至7月28日委派导游张剑、计昆林等人操作是个团队,执法人员从平台上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做了取证,并依法对导游张剑、计昆林做了询问笔录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实当事人及旅行社存在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及在停业整顿期间开展旅行社业务。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820

 

案件导游和飚在导游服务期间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案件情况2020年6月15日,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

法局文化旅游执法大队收到香格里拉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的转办投诉件(香旅指督办【2020】30号),投诉内容为导游诱导购物,带领游客前去独克宗古城内的购物店购买玉石和药材,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投诉件展开调查。被投诉导游为和飚,导游证号为QS67574B,和飚所属旅行社为迪庆甲姜假日旅行社,调查期间游客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与本案相关的1段录音及1段视频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迪庆甲姜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责任人导游和飚)组织、接待旅游者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715

案件导游汪继林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游客消费一事案

案件情况2020年6月25日,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

局文化旅游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收到游客在“一部手机游云南”APP平台上投诉。内容为:“游客于2020年6月24日在香格里拉市独克完古城遇玉斋珠宝行发生了导游强制购物行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执法局文化旅游执法太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开展了调查。经查,导游汪继林(导游证号:VAX5311L)受香格里拉市独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派,带领团号为DZ-WZ2020-06-23-1的旅团队于2020年6月24日游览独克宗古城,期间发生了欺骗、胁迫客消费一事。导游汪继林在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游客提供的录音、图片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713

案件导游和文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

案件情况2020年8月7日,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到香格里拉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部的督办通知书,内容为:“2020年8月5日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松赞林寺景区门禁系统藏文化博览中心物店内检查时发现,游客在购物场所内进行购物;经核实,该团队是由丽江阿鹏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带团导游为和文”一事,香格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旅游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开展了调查。经查,2020年8月4日和文接受了丽江阿鹏哥旅行社有限司委派,于8月5日带领团号为:APG-2020084-H-3的旅游团队到松赞林寺藏文化博览中心,被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松赞林寺藏文化博览中心且不在行程之内,该旅游团队行程单上

只有虎跳峡景区和香格里拉普达措景区,但导游和文承认带领该旅游团队前往独克宗古城和香巴拉时轮坛城游览导游和文作为直接责任人,属于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两万元,并处暂扣导游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820

案件导游扎史吾丁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案

案件情况2020年8月5日,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

局的执法人员在松赞林寺景区门口的藏文化博览中心检查时,发现团号为APG-20200804-H-4的旅游团队在松赞林寺景区藏文化博览中心内进行购物。随后,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旅游执法大队收到香格里拉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的转办投诉件(香旅指督办【2020】76号),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投诉件展开调查,该团号为APG-20200804H-4的旅游团队由丽江阿鹏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给导游扎史吾丁,扎史吾丁的导游证号为MFA237D。经查,团号为APG20200804-H-4的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所显示的旅游行程为虎跳峡景区-普达措国家公园,但导游扎史吾丁承认其带领该团游客前去独克宗古城参观游览,导游扎史吾丁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律依据: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两万元,并处暂扣导游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820

案件徐玉红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服务案

案件情况2020年7月24日在“一部手机游云南”

APP收到游客投诉,内容为“2020年7月21日在香格里拉游玩期间,被导游尼玛拉姆带去独克宗古城购物,因游客未购买东西,导游继续对其进行诱导,并带有侮辱性语言。”接到游客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通过游客提供的导游信息进行了核实,发现导游“尼玛拉姆”真实姓名为徐玉红,且未取得导游证。执法人员对徐玉红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一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徐玉红受香格里拉市雪之恋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接待团号为JGQ-XGLL-200720S-2的旅游团队,向该团队游客提供讲解等导游服务,且未取得导游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有旅行社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徐玉红调查询问笔录及游客提供的录音等为证。

法律依据: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罚结果:作出罚款1万元。

处罚单位: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时间:20208 31

 


责任编辑:施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