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旅案件(四季度)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13 17:11:20


涉旅典型案件公示

案件一:香格里拉市歪嘴牦牛土特产批发中心负责人销售任秀无标签、标识产品的经营服务行为

案件情况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7日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期间,在对香格里拉市歪嘴牦牛土特产批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香格里拉市歪嘴牦牛土特产批发中心负责人任秀涉嫌销售无标签、标识风干肉执法人员对香格里拉市歪嘴牦牛土特产批发中心”销售的风干肉进行强制扣押。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罚结果: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对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没收、销毁,对销售出去的28公斤牛肉的违法所得28公斤×140元/公斤=39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处以罚款30000.00元整(叁万元整)。

处罚单位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1026

案件香格里拉市森吉高原土特产商行负责人和继成销售无标签、标识风干肉和分装销售风干肉一案  

案件情况根据《迪庆州市场监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60天攻坚战任务书》要求,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8日对香格里拉市森吉高原土特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香格里拉市森吉高原土特产商行负责人和继成销售无标签、标识风干肉和分装销售风干肉。执法人员对“香格里拉市森吉高原土特产商行”销售的分装风干肉和无标签、标识风干肉进行扣押。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六十七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处罚结果: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上缴国库;2、责令停产停业15天;3、没收尚未销售的违法产品。      处罚单位: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1030

案件迪庆经济开发区金香玉饭店负责人赵丕艳销售无标签、标识产品的经营服务行为

案件情况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7日开展旅游市场检查期间,在对迪庆经济开发区金香玉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迪庆经济开发区金香玉饭店负责人赵丕艳涉嫌销售无标签、标识风干肉执法人员对迪庆经济开发区金香玉饭店”销售的风干肉进行强制扣押。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罚结果: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2、对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没收、销毁对销售出去的22.4公斤肉干的违法所得22.4公斤×100元/公斤=2240元,干果19.2斤×25=480.00元总计:27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处以罚款15000.00元整(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单位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0年1111


责任编辑:和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