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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迪庆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的申请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州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补贴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黄标车淘汰报废后的回收拆解监管,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增加人员,提前规划车辆停放场地,加快车辆回收手续的办理。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核拨工作,根据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各县市黄标车的存量测算补贴资金并及时核拨各县(香格里拉市补贴资金核拨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年底根据实际兑付资金清算和监管工作。

(四)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及发放工作,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补贴的黄标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地为迪庆州。

(二)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个月(不含)以上。

(三)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

第六条 灭失、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等导致车辆直接报废的,不享受补贴。

第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黄标车提前报废不享受补贴。

第八条 补贴限额标准、补贴比例和补贴期限:

(一)补贴限额标准

1. 重、大型车辆,每辆补贴15000元。

2. 中型车辆,每辆补贴10000元。

3. 轻、小型车辆,每辆补贴8000元。

4. 微型车辆,每辆补贴5000元。

(二)补贴比例

1. 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年(不含)以上且提前报废的,按补贴限额标准全额给予补贴;

2. 距国家强制报废年限3个月(不含)至3年(含)且提前报废的,按补贴限额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在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办理提前报废,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交申请的可享受补贴,逾期不予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迪庆州提前淘汰黄标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需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四)车辆所有人的银行账号,车辆所有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当提供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补贴办理程序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除香格里拉市外)在车管所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受理补贴申请。

(一)申请。车辆所有人持有关资料向车辆登记地车管所服务窗口(州内异地均可办理)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受理。受理人员比对黄标车明细,审核相关材料。

(三)核发补贴。符合相关规定,当场发放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工作结束后补贴清单、有关台账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查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迪庆州治理淘汰黄标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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