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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应用

○ 杨菊光

乡村治理是我国社会治理中最小的单元,其治理效果同样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性,为了较好促使乡村治理效果得到优化,有效规避各类冲突和矛盾的产生,优化治理体系成为比较关键的基本条件。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应该重点围绕着“自治、法治、德治”进行详细探究,分析明确这三者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具体作用和价值,最终借助于“三治”融合模式,推动乡村治理的优化发展。

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

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是比较重要的基本手段,也是最有力的重要方式。村民自治主要就是促使广大基层村民能够积极参与到自我管理中来,可以针对乡村治理献计献策,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村民自治也是贯彻落实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基本原则的具体举措,需要在乡村治理工作中予以高度重视。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作用,必然需要重点以自治为核心,只有在自治的基础上,才能够促使法治和德治得到更好的践行,有助于维系乡村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区域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很多规范都无法体现出较强的普适性,这也就应该在乡村治理中重点关注于针对性和个性化要求,而这也恰恰是自治的重要前提。村民自治可以更好结合当地条件和基本环境,更好了解乡村治理的关键需求和最重要的着眼点,如此才能够更好的保障乡村发展更为高效,避免刻板的应用相关规范,进而影响到乡村治理工作的落实成效。当然,为了更好优化村民自治,往往还需要注重村民主动性的调动,促使村民意识到自治的重要性,明确自身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如此也就可以多参与到乡村治理工作中来,切实发挥自身作用价值。

二、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乡村治理中重点关注法治的应用,法治途径的有效落实应该着重发挥保障作用,为维系乡村治理的有序性和可行性打好基础。法治作为我国国家意志,需要在多个层面得到较好践行,乡村治理工作同样也需要重点围绕法治工作予以践行,确保法治工作可以体现出更强的保障和规范效果。

基于此,在未来乡村治理工作中必然需要重点考虑到法治方面的要求,能够促使其遵循法治原则,促使乡村治理中的各个村民能够知法、懂法、敬畏法,如此也就可以有效规范自身行为,降低出现违规违法现象的几率。在具体乡村法治工作的开展中,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同样也是核心的基本手段,应该促使乡村法律服务工作较为全面详细,可以针对所有村民进行法治教育,逐步引导村民依法办事,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规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乡村秩序的有效维护。针对乡村发展中存在的明显违规违法行为,同样也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如此也就有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乡村发展环境,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较为理想的基础保障条件。

三、充分发挥德治的引领作用

在乡村治理中,通过德治可以更好引领乡村可持续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法治形成有效补充。乡村治理中的德治主要就是借助于伦理道德规范,实现对村民的有效引领,促使村民的各个行为能够符合伦理道德规范要求。德治的有效应用还能够兼顾当地风俗习惯,有助于赢得当地村民的认可,并且在实践运用中更是可以发挥出较强的积极作用,很多时候相比于法治更为有力。因为法治手段的应用必然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强制性特点,容易引起村民反感,也不利于村民从内心认同,这也就需要借助于德治进行弥补。

基于此,在未来需要对乡村德治进行灵活运用,首先应该加大对于乡村德治依据的详细分析,了解伦理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促使德治依据可以在具体应用中表现出更强的引领作用,避免产生不良影响和乡村风气损坏问题。这也就需要相关乡村治理管理人员能够积极引导德治中的积极面,利用积极向善的舆论进行正向引导,促使乡村治理中可以有效改善村风民俗,促使乡村治理更为有序。比如丰富多样的文明创建和评选工作就可以实现良好乡村风气的引导,促使村民正向比拼,最终有助于整个乡村治理工作的发展。

由此可见,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作用,促使“三治”能够较好融合到整个乡村治理中去。

切实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调动村民的主动性;以法治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保障条件,为乡村治理的有序性打好基础;重点优化德治的引领和补充作用,如此才能够最终形成理想的乡村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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