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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

香格里拉市吉丹农民运输合作社法人等三人因触犯刑法,被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该合作社违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的规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香市监罚〔2019〕052号。

该企业对上述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本公告发布后届满60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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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ICP备09000927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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