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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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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康投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同香格里拉市箐口特色产业片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签订协议后,由于贵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立案调查,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被羁押,公司财产及办公场所已被查封。使得贵公司无法投入资金,继续双方合作经营项目。致使双方签订该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另外,政府部门对该项目也明令不准许开发,使得双方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因贵公司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属于不可抗力,并因此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此,香格里拉市箐口特色产业片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如下通知:

因不可抗力,从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双方于2017年6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请及时回复。

此通知

通知人:香格里拉市箐口特色产业片区

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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