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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伦理失范问题及策略

●和启光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新媒体的发展提供了载体。人们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便捷,同时,人们的道德思维方式也受到了媒体的影响。而在社会各种新思潮的冲击下,新闻媒体中的伦理失范问题愈加严重。道德行为主体模糊、有偿新闻的出现以及报道对隐私权的侵犯等一系列新闻报道伦理失范问题,对道德体系的构建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探讨新闻报道中伦理失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闻报道伦理失范问题分析

(一)道德行为主体模糊

在新媒体还没有出现之前,传统媒介环境下,新闻传播过程是严谨的,所传播的每条信息的行为主体都是可以确定的。而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信息的传播带有随意性,其主体往往是模糊的,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新媒介的出现,使得道德行为主体所要坚守的伦理道德准则不再那么坚固,加上信息行为主体的多重性,行为的多样化,使得道德行为主体不再坚守传统的价值判断、伦理意识等。第二,人格虚拟化,导致人们的社会责任观淡薄,忽视了传统的道德标准,容易出现随大流的现象,使得本应该被约束、引导的对象因此变得模糊。第三,新媒体环境下,在某种程度上,道德行为主体的“自我豁免权”使得道德失范现象屡试不爽。因而,道德行为主体逐渐远离传统意义的社会关系和实践,而他人或社会无法像在现实生活中那样做出道德判断并采取适宜的措施。行为主体利用新媒介为自己所认同的理论规范做自我辩护。例如,“就我一个人这么说、这么做,带来的危害能有多大?”“又没有人知道这些损害是我造成的,所以,规范对我来说是无效的”。因此,道德行为主体经常拿这些借口来进行自我辩护,从而逃脱社会伦理道德的规范。

(二)有偿新闻的出现

按照出资人需求进行报道新闻是有偿新闻的形式之一,其中,还包括新闻从业人员以非法形式主动索要的报酬。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媒体素质逐渐下滑,部分媒体以利益为目的,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向当事人或相关部门收取额外费用,甚至提出高额稿酬。在该种环境下,一方面如果费用不能达到要求,就会直接导致部分必要的有价值的信息被隐瞒。另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新闻从业人员不顾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原则,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严防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降低新闻报道价值水平,不仅造成新闻资源的浪费,也对新闻报道这项严谨的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降低了新闻的纯洁度。

(三)报道侵犯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指的是,法律保护每个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在众多的伦理失范问题中,媒体工作者对被访对象隐私的侵犯也较为常见。例如,国内某电视媒体推出了一条因婚姻纠纷而引发的杀人事件时,该新闻在报道过程中高度还原了事件的经过,充分展现了婚姻双方家庭及孩子的悲惨境遇。但是,在整个报道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任何隐秘措施,直接曝光了当事人。在新媒体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事件通过快速传播,对受访对象和其它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伤害。这则报道就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案例。因此,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必须要尊重受访者的心理感受、隐私权,尽量降低对受访者的负面影响,未经得当事人同意和相关部门允许不得向公众提供个人真实姓名和照片等身份信息。

三、新闻报道伦理失范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新闻立法,加快新闻伦理法制化建设

加强新闻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于新闻媒体道德失范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这方面,必须先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对新闻报道道德失范中涉及的“界定程序和遵循规则”实施明确的规定,为新闻中的道德失范治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使新闻伦理秩序得到有效地规范,才能有效抑制新闻报道中道德失范现象地出现。

(二)提高公众监督和参与媒介的能力,增强政府行政监管力度

新媒体环境下由于道德行为主体不明确,很容易造成道德评判力水平的降低,使得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得不到社会的伦理监督。

第一,倡导社会公众对媒介活动的监督。公众监督,为了确保新闻媒体能够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公众有必要进行合作和监督。网民不仅是新闻事件的接收者,也是新闻事件的传播者,有责任和权利要求媒体记者提供有价值和有意义的新闻信息。因此,普通大众需以监督媒体作为义务之一,一旦发现付费新闻或毫无意义的粗俗新闻,便进行举报,以便不断提高媒体素养,抵制庸俗无用的新闻。政府监督,运用政府资源,强化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检查,纠正新闻报道中的失范新闻。新闻“把关人”的监督。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出版单位“三审三校”制度执行要求,近年来新闻出版单位严格履行“三审”,认真执行“三校”,确保出版内容导向正确。但是某些新媒体为单纯追求点击量、影响力,“把关人”未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督义务,出现上述扭曲事实、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 “标题党”行为。因此,加强新闻“把关人”的监督,从源头上把控新闻报道中的伦理失范现象,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增强政府行政监管力度。在政府监管方面,在确保对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的新闻报道伦理问题的有效预防和监督的基础上,努力促进新闻行业的健康发展。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方式是,制定相关的新闻行政管理制度和条例,在媒介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的前提下,政府的监管方式、方法也在不断地调整,协同其他管理办法相互补充,从而形成对新闻传播活动及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道德素养

作为新闻报道的主体之一,新闻工作人员自身的道德素养对解决新闻报道中的伦理失范问题至关重要。而新闻工作者的知识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其新闻伦理观,加上工作环境中不良道德因素的影响,导致其自身道德意识产生偏差。由于新闻工作者所采访的事件以及传递的内容,通过新闻传播,会对大众的道德意识以及价值观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强化新闻工作者职业的知识技能水平和道德的培养,加深其道德素养与新闻行业发展的联系。同时,督促新闻工作者树立正确的新闻职业道德认知,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感,并清晰地认识到自身担负的职业责任。从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引导新闻报道向正确、合理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2019年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要求,2019年12月2日开始全国新闻记者证换发工作,此次换证工作,将申领证件门槛提高,对申领人员的知识技能水平、履职情况、行为规范均做了严格要求。此举将大大提升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并将全面推动新闻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有效抑制新闻报道中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

结语

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下,新闻报道的传播主体、传播渠道、传播方式、传播对象以及传播效果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新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正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监测环境、关注社会、引导舆论的作用,新媒体必须加强新闻工作者的道德意识,严厉惩罚新媒体的道德驱逐者,确保新媒体在新闻传播中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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