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妨害公务罪
案例:据“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9日消息:2月9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处理结果: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温馨警示: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却是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之度外。在此特殊时期,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大群众应学习相关疫情防控知识,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负责,若任性妄为,置大局于不顾,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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