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司法局推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
违法案例 警示教育人民群众当法律明白人
【案例一】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1日消息:1月25日,浙江义乌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18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20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检验,涉案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案例二】据“检察日报正义网”2020年1月30日消息:2020年1月27日晚,群众举报称上海市青浦区一家药店销售霉变医用口罩,1月28日,青浦区检察院联合青浦区公安机关、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展开公益诉讼调查。经查,由于武汉肺炎事件,口罩需求量不断增加,该药店购入防颗粒式口罩9000个、一次性医用口罩50000个,进行销售,而上述口罩均属于三无产品,截至检查时,剩余11204个口罩未售出。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理结果
【案例一】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1月29日,田某某已被抓获到案。
【案例二】该药店被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药店店主已被刑拘。
温馨警示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却是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在此特殊时期,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广大人民群众应学习相关疫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本着对自己、对他人生命负责的态度,理解、支持、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若任性妄为,置大局于不顾,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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