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妇女权益
“芬芳三月,如歌巾帼”,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抗疫的非常时期,广大妇女同胞是疫情防控工作的中坚力量,她们临危不惧、迎难而上、逆行抗疫,用柔弱的肩膀勇挑重担,是抗疫逆风中的铿将玫瑰。迪庆州司法局梳理了有关妇女维权案例及法律常识,希望广大妇女同胞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9年03月07日消息:原告燕某某(女)与被告岳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8年登记结婚,并于1989年生育一女,现已成年。经审理查明,燕某某于2004年经检查患有精神疾病,后又于2009年因车祸致使腿骨骨折,现燕某某被评定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类别为精神、肢体,残疾等级为贰级,其已无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为每月的低保款232元。岳某某与燕某某因感情问题存在长期分居的情形,且在燕某某患病治疗期间,岳某某未尽扶养义务,双方均未提起过离婚诉讼。现因燕某某生活困难,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岳某某每月支付燕某某扶养费600元。
裁判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尽管原、被告认可双方长期分居,但二人现仍系夫妻关系,双方之间依然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原告为多重残疾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经济来源仅为每月的低保232元,其符合需要对方扶养的条件。而被告认可其现在在劳务市场打工,具备支付扶养费的能力。再结合原告现已患病多年,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未对原告履行扶养义务,以及原告当前身体状况和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600元,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燕某某扶养费600元。后该案被告提起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18年03月10日消息:林某与周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周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济南经营运输,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现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周某的婚姻关系,并判令周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周某与林某婚后育有子女,双方本应珍惜家庭生活,但婚后周某与另一女子长期保持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周某明显存在过错,故判决双方离婚,由周某支付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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