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社会保险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着资金周转压力,为纾解企业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重要决策部署,为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疫情期间优惠政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9号)、《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财政局 迪庆州税务局关于印发迪庆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医保发〔2020〕11号),明确了“减、免、缓、延、退”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内容
社会保险费:“免”按企业不同类型免征中小微型企业和按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保障职工个人权益,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5个月。
“减”按企业不同类型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社会团体、非企业法人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保障职工个人权益,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4月30日,共计3个月。
“缓”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6个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延”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可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医疗保险费:“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及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3月31日,共计2个月。
“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经减征等帮扶措施后,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间待遇保障不受影响。执行时间自2020年4月1日起,企业可缓缴医疗保险(含生育)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时间不得跨过2020年12月31日。
非税收入:“免”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后,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后,同时退还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政策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业务办理
疫情期间涉及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业务办理,由参保地社保机构、医保机构、税务机关进行宣传辅导办理。对于2月份已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和2月3月已缴医疗保险费一律作退费处理。退费采取“非接触”办理方式,不需要单位提出申请,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将减免额退回到单位银行账户。
如在业务办理中遇到不清楚的地方,您还可以通过咨询参保地社保机构、医保机构、税务机关或拨打社会保险服务热线:12333,税务机关服务热线:12366,医保机构联系电话:8232085进行咨询。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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