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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

(2020年5月18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自治条例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逐步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

二、自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三、自治条例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和其他补贴。”

四、自治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每年9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月。每年9月13日为自治州建州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藏历年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2020年5月18日已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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