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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解读

(上接2020年9月3日第二版)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作了制度性安排:

一是确立“约定优先”原则。简而言之: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第三十条第一款);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二是对成果完成单位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 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三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实施分类管理和公开公示。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其他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公示(第三十四条)。

四是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的计算方法。净收入=收入-转让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即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第三方服务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条第三款)。

五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的支出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强化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

《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推广(第十九条)。此条规定旨在更好激发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完成人公益转化的积极性,鼓励社会上的非职务科技成果更多的转化应用在公益事业上,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条例》规定了激励和引导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系列措施:

一是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第四条)。

二是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联合培养。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教学科研基地,共同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第十三条)。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建立协同创新平台、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等,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制定等活动(第十四条)

三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企业投保各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品种,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研发后补助的方式进行补贴,为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风险;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是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第三十二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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