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祁某陆续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陆某福、马某浩、姜某基等人,在其经营的茶楼等地开设赌场,为追讨赌债及高利贷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该组织势力不断壮大,逐步建立起以祁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奸罪等。被告人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年零2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查扣。
法条:该案涉及《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等。 (州扫黑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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