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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调整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管

云南网讯 (记者 段晓瑞) 今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以从租金收入中减除一定费用和有关税费,以及凭有效、准确凭证证明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因故未能取得或未留存相关凭证,不能从租金收入中进行扣除,导致税负上升,针对这种情况,省税务局明确,对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

该项措施明确了对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充分考虑了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减轻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负担,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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