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和林某登记结婚,膝下两子均已成家。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林某经常辱骂、殴打妻子。最终陈女士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并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日起3个月内禁止被告殴打、威胁、辱骂原告。
释法:《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