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刘某书写的多份悔过书、与第三者的同居照片等证据。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女方,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释法:《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长期保持同居关系,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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