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之十八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来源:共产党员网)

CopyRight:迪庆日报社

所有内容为迪庆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

滇ICP备09000927号-1

--> 2021-09-30 1 1 迪庆日报 content_27397.html 1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之十八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