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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一致通过。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重大问题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分别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部宪法。

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全国人大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正案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等,这些重要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

(孙建华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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