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孙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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