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据北京市检察院和朝阳检察院联合通报2019年金融检察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2012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先后成立某甲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等,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者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的名义,以年回报率8%至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公司还根据业绩奖励销售人员。对于完成3000万元资金任务的团队,公司会奖励团队负责人价值50万元的奔驰或者宝马机动车使用权。完成1.2亿元资金任务的,车辆归团队负责人所有。
经审计,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涉案两公司共计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元。
最终,被告人蒋某某等8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九年十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孙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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