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民法典》关于农业 农村农民有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州司法局 供稿)

CopyRight:迪庆日报社

所有内容为迪庆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转载或建立镜像

滇ICP备09000927号-1

--> 2022-09-22 1 1 迪庆日报 content_32241.html 1 《民法典》关于农业 农村农民有关规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