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工作任务责任单位1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托位达到4.5个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牵头;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2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牵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3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人学、入职、社会保障等全面脱钩。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4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加强部门协作,促进教育、公安、民政、社保、卫生健康、医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5增加妇幼健康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产前诊断中心,规范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对验收合格后的省级产前诊断中心、市级产前诊断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补。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6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监管,提高不孕不育诊治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技术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牵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7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纳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托育机构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标准,积极开展托育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优化培训激励政策,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优化技工教育专业设置,支持省内技工院校设置托育相关专业和增加托育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属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托育机构,对符合条件设立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贷款期限和财政贴息。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8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倾斜,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设立省级和地方支持托育建设项目库,对新增普惠性托位给予建设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9充分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妇幼卫生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妇幼健康教育、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工作,提升托育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02025年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个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1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探索托幼一体化,新建幼儿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新建住宅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5个托位配套建设服务设施。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2按照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工作机制,推进和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托位建设工作,用好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普惠托育服务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托位建设任务。对分年度完成建设任务的州(市),省级将按照每个托位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3建立健全部门各司其职、合作高效、综合监督的新型托育服务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等级评估、执法检查、应急处置、机构关停等制度。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机构设置、运营、服务、人才、管理、安全等标准、规范、办法、指南,推进托育服务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批行业品牌机构和服务产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4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
15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6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报销政策,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7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筹集一定数量的超过70平方米的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配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三孩家庭建购房补助。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降低首付比例等相关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8持续提升普惠性托育园、幼儿园覆盖率,建立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制度。巩固拓展“双减”“双升”成果,进一步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有效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精力负担。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和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三孩教育补贴制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牵头;省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19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应当安排多子女家庭子女在同一幼儿园、学校就读。省教育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20落实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推进有关法规规章立法,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妇联、省医保局、省司法厅配合;各州(市)党委和政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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