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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情】赖某找吴女士借20万元钱做生意,借条约定期限6个月。可赖某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对吴女士的还款请求又推又躲。为了逃债,他竟然将唯一的房产赠与自己的弟弟。请问赖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吴女士该怎么办?

【释法】欠债不还恶意拖延,甚至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了债权人可申请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吴女士的情况与上述规定相吻合,现在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赖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4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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