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万某父母婚后生育了万某与妹妹万某某两个孩子。父母离婚后,万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妹妹万某某与父亲一起生活。不久前,万某的父亲因车祸去世,万某听说妹妹万某某不是父亲的亲生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妹妹万某某与父亲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而成年子女是排除在外的,故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法律对此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学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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