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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狗 男子被判刑

【案情】今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骑车路过牟定县某小区时看到一条昆明犬,发现犬只性格温顺,马某某便打起将狗偷回家中与自家犬只配种后生产狗崽卖钱的主意。

凌晨5时许,经过乔装打扮的马某某到该小区狗主人家门口,观察四下无人后,进入圈养狗的栅栏中将狗从笼中解开后牵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马某某盗窃的犬只价值4050元。

牟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马某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后,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郑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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