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因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工作不满,在醉酒状态下,用打火机及烟蒂点燃山林杂草,火势被护林员及当地村民及时发现并扑灭。经调查,有4个起火点,周边均为山林,过火面积达298平方米,且与起火点相距约200米的地方为村民住宅及烤烟育苗基地。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故意实施放火行为,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本案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坦白态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 闵以荣)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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