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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情】郭某于2017年底购买某小区住房一套,同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书。郭某在入住后发现屋内多处内墙渗水,物业帮助郭某进行了房屋试水,并联系施工方。但郭某仍以房屋渗水、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郭某交纳欠付的物业费。请问郭某能拒交物业费吗?

【释法】房屋出现内墙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应向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方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在保修期内,小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由开发商进行维修或赔偿。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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