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4年2月,刘某与某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二手小汽车一辆,约定车价款为4.6万元,双方还特别约定,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火烧、水泡等情况,如有此类情况则退车退款。同年3月,刘某委托某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确认该车为“重大事故、泡水车”。为此,刘某与该公司协商退车退款,并要求赔偿损失,该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其仅需退车退款,不同意赔偿损失,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的情形下,仍作出虚假承诺,并试图通过约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该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二手车交易合同,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13.8万元,并负责偿还相关车贷本息。
【释法】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赵增武 李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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