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公开审理3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其中,在被告人汤某某和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中,两人前后驾驶同一辆车上演酒后“连连碰”,最终双双受罚。
202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着胡某等2人,沿大理市西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澜线与红山路交叉口时,因酒精作用,其在倒车时所驾车尾部与同向行驶的后方一辆小型面包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汤某某和胡某并未汲取教训、正确处理,反而换由胡某醉酒驾驶该小型轿车载上汤某某等2人沿西澜线由东向西逃逸。距离前一起事故仅10多分钟,胡某驾车行驶至西宁—澜沧2433公里800米时,其所驾车前部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另一辆小型面包车左后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第二起事故发生后,胡某弃车逃逸。
大理市公安局民警于同日23时在第二事故现场查获被告人汤某某。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回家,后民警将其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和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32.37
毫克/100毫升和178.46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胡某、汤某某分别承担各自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终,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肖思宇 通讯员 何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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