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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新型盗窃

【案情】 2024年6月26日,受害人陈某某邀请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到饭店吃饭。其间被告人杨某某又邀约被告人谢某某前来吃饭喝酒。两被告人趁陈某某不备,将陈某某持有并使用的一部黑色手机盗走,使用偷看来的手机解锁密码打开手机后,通过短信验证码解锁的方式,将陈某某手机内的50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到被告人谢某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2024年6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到银行取了2000元现金分给杨某某,后2人将盗窃来的财物挥霍,被告人谢某某将盗窃来的手机拿给家人使用。

2024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公路边拾得受害人李某某遗失的手机一部。由于李某某未设置手机解锁密码,两被告人查看李某某手机微信钱包并尝试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成功后,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分5次将李某某微信钱包内的1万余元转入二人微信账户。二人随即删除李某某微信交易明细、退出微信登录、格式化手机,并将手机卡拔出丢弃,后手机遗失。当日李某某报警。2024年2月1日,张某某、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2个案例中,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对上述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释法】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擅自将他人账户资金转走,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昌宁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各类软件时,要增强防范意识,注意设置安全密码并妥善保管,时刻保持警惕,留意账户动态。对于已经开通支付功能的手机终端,千万不能轻易交给他人使用,如若必须交由他人操作也一定要明了操作流程和后果,注意可能面临的支付风险,警惕新型盗窃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杨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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