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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套房致税费过高?法院判决卖方无责

【案情】 张某在腾冲市西源街道甲小区、乙小区各有房屋一套。今年3月20日,张某通过中介将甲小区房屋卖给李某并完成备案;次日,又与苏某签订合同,将乙小区房屋卖给苏某,并明确约定“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苏某在办理过户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3万余元,后认为税款过高系张某隐瞒其名下另有甲小区房产所致,遂诉至腾冲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税款。

【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出售乙小区房屋时,甲小区房产已进入交易流程并完成备案,其主观上认为名下仅剩一套房符合常理,无证据显示其对苏某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恶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合同明确约定税费由苏某承担,且所涉个人所得税系房屋增值产生,与房产数量无关,滞纳金则因苏某补缴延迟所致,与张某无关。法院据此认定苏某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李维强)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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