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月14日第一版)
第三十一条 国家把节水作为推广绿色建筑的重要内容,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发挥节水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开展节水改造,积极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水资源短缺地区应当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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