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近日,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被告人刘某某窃取彩票店的刮刮彩后兑奖,被腾冲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刘某某一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后来打起了偷彩票回本的主意。4月14日,刘某某到韩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内,盗走一包面值600元的刮刮彩体育彩票。随后刘某某将盗来的刮刮彩全部刮开,将中奖的刮刮彩拿到杨某某的彩票店兑奖1310元。韩某某发现彩票被盗后至腾冲市公安局报警。
【释法】 该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认为:刮刮彩彩票系不记名的有价票证,盗窃不记名的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奖金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本案中,刘某某盗窃的彩票票面数额为600元,兑奖金额1310元,盗窃金额共计1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刘某某认可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自愿认罪认罚。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张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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