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搬砖、砌墙、运材料……每天在工地挥洒汗水,工钱却打了水漂,包工头还玩起“消失术”,这样的糟心事,92名工人就碰上了。
但别以为欠薪躲起来就能万事大吉,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告诉你:恶意欠薪不是“经济纠纷”小问题,而是要蹲大牢的刑事犯罪。
事情得从2019年说起。张某(另案处理)与某休闲度假庄园签订劳务合同后,将工程交由董某负责施工管理,自己则坐收工程利润10%分成。
同年5月,董某带领工人进场开工,还安排赵甲、赵乙、董丙管理工地。施工期间,包工头董某竟动起歪心思,指使3人伪造虚假工资表,骗取62万余元工程款。
这些钱一部分勉强维持工程开销,另一部分却成了董某的“私人小金库”,直接导致92名工人57万余元辛苦钱打了水漂。
面对工人上门讨要血汗钱,董某干脆玩起“人间蒸发”,换号码、躲猫猫,连人社部门的责令支付通知都当耳旁风。后张某、赵甲、赵乙、董丙代董某垫付了被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天网恢恢,2024年8月,东躲西藏的董某还是被警方逮个正着。
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用逃跑躲藏的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涉及金额较大,在人社部门要求支付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按法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董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董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提醒】工资是养家糊口的“活命钱”,恶意欠薪可不是简单的扯皮官司,严重的要吃牢饭,有些用人单位和老板们千万别心存侥幸。打工人干活时一定要留好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这些“铁证”,如碰上欠薪,第一时间找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学会用法律武器给自己撑腰。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来源:《云南法制报》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尹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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