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李有两个女儿。长女为李小姐。1997年3月,老李与二女儿共同出资30万元注册北京某某换热设备制造厂。在父女二人的经营下,厂子红红火火。李小姐眼红了,2004年3月,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她本人。2006年7月25日,在李小姐逼迫下,老李与李小姐签订了换热器厂资产处置协议书,李小姐同意老李住厂子的三间房。李小姐还不罢休,2010年8月20日,她纠集20余人来厂要求老李搬出去,不搬就打砸抢,还换了房锁,使老李无法回到住处生活。老李把李小姐诉至法院。 李小姐在庭审中辩称:老李所述不是事实。老李自己有房产,不需要到工厂居住,工厂也不适合居住。另外资产处置协议中已明确说明,老李所建的房屋已转化为换热器厂的资产,老李对三间房屋仅有使用权,不是居住权。 法院判决认为:李小姐阻止老李搬回换热器厂厂区的房屋内居住,侵犯了老李先生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据此判决:李小姐将位于换热器厂内原老李居住的三间房屋门锁打开,配合老李回到该屋内居住。 李小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马颖秋律师评析: 本案中,换热器厂的厂房原系老李经合法手续建造,且在换热器厂与老李签订的《资产处置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换热器厂给老李先生保留三间房屋供其无偿使用,故换热器厂应保证老李先生在该房屋内正常居住。所以,李小姐作为换热器厂的法定代表人,无权强制老李搬离该厂,在老李要求搬回厂内居住时,李小姐无权阻止。(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