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置邪教犯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30 15:5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1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1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4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33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

 

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l9973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3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101日起施行)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六年以上有用徒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监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10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10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二)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三)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数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三)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第九条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