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7 16:56:05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正);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九条。

二、申报材料

(一)变更住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如对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作出修订的,应按照《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定程序同时提交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2)住所证明1份。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产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1份;

(4)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二)增加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如对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作出修订的,应按照《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定程序同时提交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2)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入伙人签名)1份;

(3)同意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1份;

(4)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1份。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

(5)入伙人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以及近三年来未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三)退出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如对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作出修订的,应按照《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规定程序同时提交变更章程及合伙协议的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1份;

(3)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1份。

特别提示:上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所有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核,经审核一致的应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注明审核人并加盖初审机关即州、市司法局公章。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向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州、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是否同意提交备案的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邮政特快专递、机要或直接送达)。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变更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三)备案: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同意备案的,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不同意备案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联系方式及相关表格下载

联系电话: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0871 64189011

表18: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备案登记表.doc

表19: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变更备案登记表.doc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