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办事指南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8 10:19:20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正);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司法部令第120号);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

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

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

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

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13、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三、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三)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出具的设立人近三年来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1份。

特别提示:上述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所有提交的影印件均需提供原件由受理机关审核。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

(二)受理: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

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

五、联系方式及相关表格下载

联系电话:省司法厅律师行政服务窗口:0871 64189011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