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职工此里定主(19850508)、此里定主(19901225)、青定主 、鲁茸吉层、晓辉、阿扎、此里拉姆等7名旷工人员,至今未办理任何手续未按时回公司上班,现已旷工39天以上,已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以上7人请在公告后10日内与所在单位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迪矿[2016]29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解除劳动合同,且以后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与本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