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时限、服务环节、用户投诉与申诉、赔偿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及与邮政普遍服务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邮政企业提供的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邮政普遍服务 universal postal service
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2.2
邮政企业 postal enterprise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
【GB/T 10757-2011,定义3.1】
2.3
邮件 mail
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2.4
平常邮件 ordinary mail
邮政企业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5】
2.5
给据邮件 registered mail
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GB/T 10757-2011,定义5.1.6】
2.6
保价邮件 insured mail
寄件人按规定交付保价费,由邮政企业对该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邮件。
【修改GB/T 10757-2011,定义5.1.7】
2.7
全程时限 time limit from acceptance to delivery
邮政企业从收寄邮件到投递邮件的时间间隔,以邮件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需要投递通知单的邮件,以通知单上日戳时间计算为准。
注:全程时限=投递日戳日期-收寄日戳日期。
【GB/T 10757-2011,定义8.6】
3 总则
3.1 时效性
邮件寄递时限应达到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3.2 准确性
邮政企业应将邮件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投交给收件人。
3.3 安全性
安全性应主要包括:
——交寄邮件不应对国家、组织、公民的安全构成危害;
——邮政企业应通过各种安全措施保护邮件和服务人员的安全,同时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不应给对方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应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邮政企业应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查验,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消防、监控、隔离、安检、报警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配置,应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相关规定。
3.4 方便性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条件,以方便用户办理业务。
3.5 强制性
邮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3.6 普遍性
邮政企业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