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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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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4 业务范围

邮政企业应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kg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kg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开办所有上述业务。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应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上述业务。

每个县级行政区内应至少有一个开办国际及港澳台邮件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每个乡、镇应至少有一个提供包裹领取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5 邮政设施

5.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设置要求

5.1.1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北京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其他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1.5km服务半径或3~5万服务人口;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5~2km服务半径或1.5~3万服务人口;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5km服务半径或2万服务人口;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10km服务半径或1~2万服务人口;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5.1.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1个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5.1.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相关单位应在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5.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服务设施要求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营业场所应公示名称、所在区域邮政编码、每周的营业日和每天的营业时间,并按公示的时间营业;

——营业场所应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时限标准、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营业场所内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申诉渠道及联系方式;

——营业场所内应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营业场所内应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用品用具;

——营业场所内应布局合理,指示清晰,环境整洁。

5.3 邮筒(箱)设置要求

5.3.1 邮筒(箱)的设置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直辖市、省会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0.5~1km服务半径;

——其他地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1~2km服务半径;

——县级城市城区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2~2.5km服务半径;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人口聚居区平均5km服务半径;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5.3.2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应设置邮筒(箱)。

5.3.3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宜根据需要增加邮筒(箱)的设置数量。

5.4 其他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具备条件的地区应逐步设置邮政包裹柜。乡、镇其他地区应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未设置固定邮件接收场所的,由各建制村村民委员会代为接收邮件。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邮政设施的产权主体应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6 服务时限

6.1 营业时间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城市主城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8小时;城乡结合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5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6小时;

——乡、镇其他地区每周营业时间不应少于3天,每天营业时间不应少于4小时;

——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繁华地区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可根据实际用邮需求,适当调整营业时间,调整后的营业时间应提前3日对外公布,并按公布的时间对外营业。

6.2 开取邮筒(箱)次数

邮政企业应在邮筒(箱)上标明开取次数和时间,并按时打开邮筒(箱),收取信件。开取邮筒(箱)次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城市每天不应少于1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应少于5天,每天不应少于1次;

——乡、镇其他地区每周不应少于3天,每天不应少于1次;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可按当地的投递频次开取邮筒(箱)。

6.3 邮件全程时限

6.3.1 信件全程时限

信件全程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同一城市城区内次日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2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0%;直辖市城区寄往远郊区县城区2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80%,且3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省内3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5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4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6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5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7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间6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8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6.3.2 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

印刷品、包裹全程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同一城市城区内次日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2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0%;直辖市城区寄往远郊区县城区2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80%,且3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省内3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5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直辖市、省会城市间5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7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6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8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省际其他地区间7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70%,且9天内送达的比例不低于95%。

6.3.3 邮政汇兑时限

按址汇兑的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邮政汇兑全国联网网点,应在收汇3天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汇兑非全国联网网点,应在收汇10天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为用户兑付汇款。

6.3.4 其他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邮件全程时限,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际及港澳台邮件在国内部分的寄递时限,应按照国内邮件时限标准执行。

7 服务环节

7.1 收寄

7.1.1 收寄方式

邮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收寄方式:

──窗口收寄;

──邮筒(箱)收寄;

──流动服务收寄。

7.1.2 收寄要求

7.1.2.1 业务资费

邮政企业应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

邮政企业不应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7.1.2.2 邮件封面和单据

邮件封面和单据应满足下列要求:

——邮件封面和单据采用的格式条款中涉及用户权利和义务的,应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或者打印收寄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

——邮政企业应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收据或者发票等凭证,业务单据的填写应规范、明晰、完整。

7.1.2.3 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

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7.1.2.4 收寄验视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应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应不予收寄。

7.1.3 营业人员

营业人员应统一穿着具有邮政企业标识的服装,佩戴工号牌或者胸卡,使用文明用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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