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017年3月24日三版)
7.2 邮件投递
7.2.1 投递方式
7.2.1.1 基本要求
邮件的投递方式主要包括按址投递、用户领取以及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时,应清晰、规范地加盖或者打印投递日戳。
7.2.1.2 按址投递
下列邮件应按本标准7.2.4的规定实行按址投递: 信件;印刷品;包裹;汇款通知等各类通知单。
7.2.1.3 用户领取
对于下列情况,邮政企业可通知用户到指定地点领取:
重量超过5kg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乡、镇其他地区的包裹;邮政汇款;保价信件;存局候领邮件;无法投入信报箱的印刷品;单包不符、封皮或者内件破损,重量短少或者有拆动嫌疑,需要收件人会同拆验的邮件;有补收资费等其他原因需要收件人办理手续的邮件;其他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邮件。
7.2.1.4 与用户协商
对有特殊需求的用户,邮政企业可与用户协商,采取多种方法投递邮件。
7.2.2 投递频次
邮件投递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城市每天不应少于1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不应少于5次;乡、镇其他地区每周不应少于3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投递频次,应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7.2.3 按址投递条件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应由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也可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者,邮政企业应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1周内安排投递:
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已设置信报箱、邮政包裹柜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并已办妥手续的。
7.2.4 投递深度
7.2.4.1 城市
7.2.4.1.1 单位
单位、单位附设机构、单位个人用户、单位院内宿舍用户的邮件,应投递到单位设在地面层的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多单位同在一幢楼或者一个院内的邮件,应投递到统一设置的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寄交船舶的邮件,应投递到船舶所属单位的收发(传达)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7.2.4.1.2 住宅楼房
设置信报箱或者邮政包裹柜的,应投递到信报箱或者邮政包裹柜;未设置信报箱或者邮政包裹柜的,可投交收发(传达)室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设置信报箱或者邮政包裹柜,且没有收发(传达)室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可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
7.2.4.1.3 住宅平房
应按街巷(胡同、里弄)门牌号投递到院落门口。住户较多的大院在大院总入口处设置信报箱或者邮政包裹柜的,应投递到信报箱或者邮政包裹柜;设置收发(传达)室或者代收点的,可投递到收发(传达)室或者代收点。
7.2.4.2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邮件的投递深度,应等同于城市投递深度。超过5kg的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具备条件的可短信或者电话通知领取。
7.2.4.3 乡、镇其他地区
乡、镇其他地区邮件应至少投递到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固定场所。超过5kg的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具备条件的可短信或者电话通知领取。
7.2.5 投递人员
投递人员应统一穿着具有企业标识的服装,佩戴工号牌或者胸卡,使用文明用语。
7.2.6 其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收发(传达)室、物业服务企业、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对接收的邮件应妥善保管并安排人员及时正确转投。
7.3 邮件的改寄和撤回
各类邮件交寄后,寄件人确有需要变更名址或者撤回的,邮政企业应按规定提供邮件改寄和撤回服务。
7.4 无法投递邮件的处理
邮政企业对确认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在确认无法投递后的一个月内退回寄件人。收发(传达)室、物业服务企业、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对超过一个月确认无法转交的邮件,应签注意见并妥善保管,由邮政企业定期收回。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邮件,应由邮政企业依据《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应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7.5 逾期未兑领汇款的处理
收款人逾期未兑领的汇款,应由邮政企业退回汇款人。自兑领汇款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无法退回汇款人,或者汇款人自收到退汇通知之日起1年内未领取的汇款,由邮政企业上缴国库。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