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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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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发言摘要

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17年5月8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推动红十字会改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红十字事业的高度重视。

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促进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

4月28日,红十字会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分别在会上发言,阐述了在今后工作中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的态度和做法,相关专家学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代表、志愿者代表和国际红十字组织代表分别发言。以下为座谈会上部分发言摘要。

完善职责 强化监督 明确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有了很大发展,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多成绩。制定红十字会法既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需要,也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

通过立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地位及其与政府关系等,可以使其更好地配合协助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开展工作,使中国红十字事业沿着规范化轨道健康发展。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从总则、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附则六个方面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地位、活动方式等相关内容。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有力促进和规范了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红十字会当前面临的社会环境、对象和社会公众对红十字事业的需求等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红十字会在新形势下的主要职责就需要进一步明确,会员管理、志愿者管理、统一标识管理等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再如,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违反红十字会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在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修订强化。

因此,通过修订红十字会法,对现行法律的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加一些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新条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函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各方面意见,两次在互联网上公布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专门赴河南、山东、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对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律委员会在红十字会法的修订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重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职责。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以及红十字会在参与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中发挥的直接作用,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使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于法有据。

二是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监督。近年来,由于在信息透明、监督等方面存在一些制度方面的缺失,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完善了相关监督机制,明确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等。通过此次修订,力求红十字会能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健康发展。

三是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增强了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支撑和保障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的宣传和实施,张德江委员长明确指出,红十字会法修订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提升红十字会公信力、推动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法律环境,希望有关单位和部门以此为契机,加强法律宣传,落实法律规定,在全社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汇聚正能量,引领新风尚,努力开创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局面。

推动校园红十字教育常态化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是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场所。在各大中小学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普及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教育,传播国际人道法,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既是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素质和修养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红十字运动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教育部和地方各级教育部门高度重视和支持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并配合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是从政策制定、制度建设、活动开展等方面有力推动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二是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加强应急救护培训,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中的主体作用。

三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与当地红十字会密切配合,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与学校德育教育、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对推动学校素质教育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产生了积极影响。

下一步,教育部将以贯彻实施红十字会法为契机,推动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进学校、进军训、进课堂常态化,让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在德育、健康教育、救护培训等领域更好发挥作用。

一是依法做好学校红十字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密切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合作,推进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红十字会的工作步伐。

二是打造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品牌。会同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城市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如定期举办红十字知识传播、红十字志愿服务、生命健康教育、应急救护、自救互救、预防艾滋病宣传、社会实践、夏令营、冬令营等。

三是加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骨干的能力建设。逐步规范红十字青少年会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尤其要重视加强对红十字会青少年会员骨干的培训,提升和发挥青少年骨干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红十字会在学校中的影响力。

四是利用高等医学院和附属医院资源,与红十字会开展合作。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和教学培训资源,在贯彻红十字会法过程中,建议红十字会加强与高等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的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讲座,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作出应有贡献。

教育部将积极推动高等医学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积极承担、主动配合红十字会做好相关工作。

扩大红十字精神在民政系统感召力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赋予了各级民政部门相关法定责任,民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学习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法律宣传,落实法律规定,在全社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汇聚正能量,引领新风尚,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学习宣传好红十字会法。实施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是学习好、宣传好、领会好法律,民政部将把红十字会法列为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各级民政部门同步纳入本地区“七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把红十字会法列入今年民政行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必训内容,并推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相应制定培训计划。

二是贯彻执行好红十字会法。法律关键在于落实,近期民政部门将抓紧梳理现行政策,现有政策与红十字会法不抵触的继续贯彻落实好,与红十字会法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完善。抓紧落实工作职责,本着于法有据、办事简便、各司其职、衔接配套的原则对红十字会法涉及的民政部门职能进一步明确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三是大力弘扬红十字精神。“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民政部将结合职责定位,会同中央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把宣传贯彻红十字会法与传播红十字理念、密切联系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红十字精神在民政系统的影响力、感召力,凝聚人道正能量。

支持红会发展共建“健康中国”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我国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大力支持,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红十字会依靠自身优势,充分履行职责,出色地发挥了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特别是在人体器官捐献领域,中国红十字会配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体系的顶层设计,积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人道救助、缅怀纪念等工作,进一步深化了人体器官捐献的精神内涵。

在中国红十字会的全力配合下,中国器官移植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形成了科学公正、遵循伦理、符合国情和文化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中国模式”,不仅成功完成了器官来源的结构性变革与转型,而且实现了器官移植数量同比增长与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适应度相统一,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广泛赞誉,大大提升了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领域的国际形象。

在无偿献血工作领域,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参与社会宣传动员,2016年全国无偿献血近1400万人次,献血总量达到4720吨,创下了2011年以来五年连续增长的最高增幅。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开展无偿献血表彰工作,2014-2015年度,受表彰的无偿献血者达30余万人,受表彰集体近700个,大大促进了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促进我国健康事业的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是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起点,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红十字事业赋予的发展使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红十字事业不断进步的殷切希望。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确了红十字会定位和职责,充实完善了红十字会的任务,加大了对红十字事业的保障力度,对于强化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推动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

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红十字会法的制度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协作,全力支持配合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共同推动我国健康和人道事业的发展与进步,为增进人民健康和幸福做出不懈努力,为实现“健康中国2030”伟大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做好普法“宣传队”当好执法“先锋队”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于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习主席治国理政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的重要内容,此次修订颁布红十字会法正是全国人大和红十字会系统正确贯彻习主席重要治国理念、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制度化、法律化的实际行动。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红十字事业的高尚性决定了社会公众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高要求,不允许出现半点瑕疵。

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狠抓透明化、规范化两个关键点,在加强公信力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其中,修订红十字会法的效果可圈可点,通过法律手段,全方位强化了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极大地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进一步明晰了红十字会的工作原则、组织架构、职责权利、标志名称、法律责任等,要求各级政府给予红十字会支持和资助,对其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红十字会利益的六种行为应给予处罚等,通过法律保护红十字会形象和利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红十字会履行职责和权利。

长期以来,军队与红十字会紧密联系,深度合作。众所周知,国际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争,旨在跨越国家、政治、种族、信仰、敌我,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场伤员、保护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至今天,虽然内容不断丰富,但“红十字”始终是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关规定对武装力量中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保护的特定标志,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要求,红十字标志使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近年来,军队与红十字会携手共进,共同完成了一个个重要任务,共同见证了一个个重要时刻,抢险救灾、绿军装上的红十字第一时间冲在第一线、最前沿,部队护理人员连续多年荣获南丁格尔奖章,军人是我国参与献血率最高的群体,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在军队同样开展较早,成效较好。新修订的红十字法施行以后,军队将依照法律一如既往地全力支持红十字会工作。

军队要继续完成好“三救”传统任务,更要肩负起“三献”法定职责,努力在落实执行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方面走在全社会前列。

全面提升红十字运动价值内涵和实践使命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指导,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确立的七项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健全了非营利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了财产制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回应了信息公开透明等社会关切,提升了人道服务的整体价值。

第一,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巩固了红十字会在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主体性地位和行动合法性。红十字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对中国红十字会身份定位的恰当表述。第三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红十字会,成为其会员,参加其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多层次奠定了中国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广泛社会基础。第十一条多款不但明确了“三救”“三献”是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而且规定了红十字会在“三救”“三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以及其他相关业务定位。结合第四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在法定框架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实际上完成了国家对于红十字会的特别赋权,赋予了红十字会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独特使命,从而使红十字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而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巩固了红十字会在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独特主体性地位和行动合法性。

第二,通过设立监事会,完善了非营利法人内部的治理结构,为红十字会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科学决策和内部控制的基本规范。内部治理结构是任何法人、组织能够良好连接高效运作的重要基础,基础不牢则组织不稳,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救助团体同样如此。第八条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从而形成了理事会、执委会或者秘书处、监事会共同构成的完善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形成从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内部权力运行与制度制约的均衡,确保红十字会能够在法律轨道上充分落实和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委托的使命和任务,这是中国红十字会内部治理和红十字事业发展制度建设一个大的跨越。

第三,强化财产与监管的制度建设,规范了募捐活动,既有利于保证红十字行动的内在财力基础,又有利于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外部监管体系的形成。第十七条规定了红十字会财产的五种主要来源,第十八条又对国家扶持作了进一步解释,有利于获得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保证了红十字行动的内在财力基础。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对募捐和接受捐赠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结合信息公开制度和独立第三方审计制度,有利于在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四,提出了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命题,拓展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和目标,丰富了红十字运动和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基本内涵。第一条讲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红十字会法立法的主要宗旨之一,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等宗旨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价值命题,进一步突出了人道这一核心价值,因为维护人的尊严也是人道主义的重要原则,有利于促进公众全面理解“三救”“三献”核心业务及其新的内涵。

职责更明 压力更大 底气更足

一是对红十字会的职能定位更加清晰,职责更加明确具体。如增加了团体会员单位、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的内容,鼓励会员、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工作,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为志愿者参与红十字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也有了法律依据。

二是肩上的压力更大。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在“组织”一章中,明确提出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监事会,理事会和执委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回应了社会关切,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这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三是感觉底气更足。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新增了“法律责任”一章,从法律上解决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弥补了1993年出台的红十字会法缺少“法律责任”专门规定的缺陷。

让青少年了解自己的使命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在 “总则”部分强调,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看到国家对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推动力度越来越大。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为红十字青少年参与红十字运动创造了更有利条件,让每一位红十字青少年清晰了解自己的赋权与使命,愿尽己之微光将红十字精神传播给更多人,让更多人受益,让人道之路上的同行者越来越多。

人道事业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恪守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关于国家红会法律的共同标准,符合中国国情。

红十字会法的修订旨在促进中国红十字会的未来发展,如将中国红十字会职责扩展为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中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加强了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增加了提高红十字会透明度、建立问责制等措施。

当今世界,各地人道需求与日俱增,人道事业面临的挑战更加艰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使命是向受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影响的人提供保护和援助,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欢迎中国红十字会在海外人道救助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面向“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在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合作,共同应对极具挑战的行动环境中的人道需求。

今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主旨演讲,为当今的人道行动提供指引。他说,经过150余年的发展,红十字已经成为一种精神,一面旗帜。面对频发的人道主义危机,我们应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为深陷困境的无辜百姓送去关爱、送去希望,应该秉持中立、公正、独立的基本原则,避免人道主义问题政治化,坚持人道主义援助非军事化。

1863年红十字运动创立以来,随着时代变迁,红十字运动所力图服务的人道需求有所改变,然而人道精神始终没有改变,因为人道事业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

为各国红会提供优秀范例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的颁布,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其他成员提供了一个值得学习借鉴的优秀范例。

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共有190个成员国红会,中国红十字会是其中一员,其他189个成员国红会都非常期待与中国红十字会分享知识经验并开展合作,中国红十字会也可以通过国际联合会为全球受灾害影响的群体提供人道服务。

红十字会法为中国红十字会行使职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要开展救援、救灾、救助等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同时也强调了中国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护、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红十字会法同时规定了会员管理、分会管理、资源动员、监督管理、标志使用等各方面相关条款,以更好地保证中国红十字会履行责任,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改革创新,增强总会和各级分会的能力建设,促进志愿者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的发展,同时也赋予了中国红十字会更大更重的责任,为中国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

国际联合会非常欣喜地看到中国红十字会取得的成就,将进一步深化与中国红十字会的合作,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国红十字会在国内和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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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主要内容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发言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