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亚达药业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
经查,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实地核实查无下落且无法联系,违反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逾期未年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迪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拟吊销企业名单公告在迪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大厅和迪庆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http://xxgk.yn.gov.cn/)上。
特此公告
迪庆藏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