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职工孙建华于2017年6月26日起无故旷工,赵祖友于2017年7月8日起无故旷工,已电话通知到本人,但至今仍未办理任何手续未按时回公司报到,已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请以上2人在公告10日内与所属单位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迪矿[2016]29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规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且以后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与本公司无关。
特此公告!
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