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迪庆州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即香格里拉市长征路大修厂)、杨继武、唐振贵、各租户及其他相关大修厂地块出租及建房、融资事宜等当事人:
2017年1月6日,声明人与杨继武、唐振贵四人共同租赁迪庆州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香格里拉市长征路大修厂)所有的土地及房屋22年,各占25%的股份,后杨继武成立迪庆州宏鑫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就有关事项特作如下声明:
一、自公司成立至今,都是股东杨继武独立在经营开发,从未召开过任何股东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股东、杨继武在没有通过股东会的情况下,独立决策开展前期的经营工作是侵犯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因股东杨继武的违法操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应独自承担公司对外的责任。因此,公司的对外融资风险、房地产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收取预定租户的租金、银行贷款、民间借款等一切事项的风险问题及责任,由股东杨继武承担,概与声明人无关。
三、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新增股东或转让股权须经原股东同意,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因此,声明人对新增股东或转让股权等事项,一概不予认可。
四、声明人将声明书送达,经相关人员签收,应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此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或公告后在3天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该声明书已送达。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玉强 任忠魁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