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月10日一版) 3.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以及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的25种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将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在与承办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4.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地方政府可通过医疗救助到90%,也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省级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5.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可以通过商业补充保险和慈善救助等方式,提高兜底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