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疏忽,采取短信群发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将钱款汇入自己指定的账户。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2007年8月30日,被告人詹某伙同其他两名同伙(在逃)在深圳市布吉镇的一处民居内,用手机群发器向全国各地的手机用 户发送内容为“你好!请把款存到农行郑相青,卡号6228480120125071916谢谢”的短信。当日,被害人顾某收到这条短信,误以为是其朋友发来的,遂于9月3日通过信用卡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人民币汇入上述卡号。其后,被告人詹某与同伙将其中35万余元提出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的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拟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其亲属主动退赔经济损失,依法应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