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 (通讯员 肖丽琼) 近日,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办法》共20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办法》的出台,将为州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加强和完善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工作,《办法》规定,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各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逾期不报送的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确认与法律、法规以及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情况的,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后,应当在30日内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根据《办法》规定,我州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可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各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建议。 |